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12-14 17:09:00: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诚信记录管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记录管理,是指社会公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诚信信息开展的采集维护、监督评价、信息确定和展示发布等行为。
第三条 中税协负责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并对各地方税协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诚信记录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信息纳入中税协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内容反映。
第二章 诚信记录采集与维护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一)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团体会员号、事务所等级、联系电话和股东及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公开记录;
(二)行业自律检查记录;
(三)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等记录;
(四)执业质量评价与业务收费信息;
(五)税务机关纳税信用信息及工商等行政机关共享信息;
(六)社会公众监督记录;
(七)其他信用记录。
第六条 税务师诚信记录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税务师姓名、性别、个人会员号、执业状况和工作单位等信息公开记录;
(二)行业自律检查记录;
(三)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等记录;
(四)执业质量评价信息;
(五)社会公众监督记录;
(六)其他信用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诚信记录信息中的信息公开记录由行业管理系统中采集;行业自律检查记录、执业质量评价与业务收费信息由地方税协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工作采集;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记录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自行申报,地方税协审核;税务机关纳税信用信息及工商等行政机关共享信息从税务机关及工商等行政机关信息共享记录获得;社会公众监督记录由社会公众通过诚信记录系统填报,地方税协审核。
随着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的明确和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中税协将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逐步健全和规范诚信记录管理体系,并根据相关业务系统逐步实现记录自动采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通过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进入诚信记录模块,即可根据内容分类,在对应栏中填报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维护。
第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也可通过上述信息服务平台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诚信记录信息进行维护。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对自身填报的诚信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诚信记录系统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二条 为保障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声誉,防止社会公众对其恶意举报,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功能需要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方可提交。
第三章 诚信记录确认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维护的诚信记录信息,将根据内容层级提交至所属地方税协或中税协确认。
第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提交的诚信记录内容层级进行分工确认。
地方税协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记录、执业质量评价以及除中税协给予的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等诚信记录的确认。
中税协负责中税协给予的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等诚信记录的确认,并按中税协所属部门进行分工。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监督记录按属地原则提交至被举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进行确认。地方税协收到举报后应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内容真伪,确有其事的或确为不实举报的,地方税协依据协会职能对当事人做出惩戒或处理,并将惩戒内容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诚信记录查询与展示
第十六条 为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诚信记录信息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诚信记录系统进行查询及展示。其中不涉及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经营管理内容以及税务师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经营管理内容以及税务师个人隐私的信息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查询人通过诚信记录管理系统输入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税务师姓名及会员号等数据项即可对诚信记录情况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以列表形式按行业自律检查、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执业质量评价等内容分类展示。
第十八条 经地方税协确认并作出惩戒或处理的社会监督记录内容在诚信记录管理系统中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填报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有权对该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及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