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作者:发布时间:2016-12-14 09:07:00:浏览:次
附件2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税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升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行业信息系统为数据基础,税务师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需要首先完成行业信息系统内的基础数据采集,并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使用上年度相关数据,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即为评价基准日。
综合评价体系中由行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均以截止日的数据提取,需填报的数据以评价基准日数据为准填报,各项需填报数据应在3月31日前填报完成,逾期未填报者视为放弃当年综合评价。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自身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有权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所填信息不实,应由税务师事务所限期更正;如信息严重不实,将取消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当年综合评价资格。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如有信息变更,需在行业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如未及时变更导致的综合评价信息错误责任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参加当年综合评价:
(一)未履行会员义务,被评价体系中警示信息一票否决;
(二)暂停或未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三)填报信息未通过所在地方税协审核;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中税协行业信息系统及综合评价信息,或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七条 上年度12月31日前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均可参与综合评价。
中税协每年综合评价信息公告前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不予公布,排名由后序相应递补。
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合并、分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合并、分立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综合评价。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均按照单所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以团体会员注册号为准进行填报,并报所属地方税协审核。
没有独立团体会员注册号的税务师事务所本地分所需将分所信息汇总在总所填报。
税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异地分所,报异地分所所在地方税协审核。
第九条 地方税协负责审核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填报的信息,并结合本地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综合评价体系中地方税协需要打分的部分进行打分,审核通过后报中税协。
第十条 中税协根据地方税协审核过的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确认综合评价结果后定期、分类公布。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按单所计算得分。
有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汇总计算在信息系统内已维护信息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汇总按收入占比加权计算。汇总后即以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名义参与综合评价,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不再单独公布。
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信息系统查看自身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应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所有手续,方可汇总进行综合评价:
(一)总部及分支机构符合资本控制条件;
(二)分支机构完成带有总部字号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信息系统内完成总部及分支机构信息维护,总部与分支机构需相互确认。
第十二条 中税协每年综合评价信息公告前退出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上年度在集团内存续期超过6个月的,分支机构可与总部进行汇总评价。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经营及贡献情况、诚信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才情况、其他加分项目五大类共计33个指标。具体指标设置及评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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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标准 |
指标定义 |
数据来源 |
标准说明 |
计算方法 |
备注 |
一、经营及贡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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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总额 |
税务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反映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收入总额分档计算打分 |
按照收入总额分五档(满分500分): |
按事务所等级分别评定 |
2 |
税收贡献 |
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的税金(包括事务所缴纳的所有税金及附加,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占税务师事务所收入总额的比重 |
事务所填报 |
按税收贡献比值打分 |
按照税收贡献比值打分,毎一个百分比计1分 |
警示信息:行业自律检查及等级认定实地检查关注项目,税收占收入总额比重过低应实地检查 |
3 |
利润总额 |
税务师事务所年度利润总额,反映事务所盈利能力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利润总额分档计算打分,正数为加分项目,负数为扣分项目 |
利润总额为正,为加分项目(满分50分):利润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加50分;利润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加40分;利润总额超过100万元(含)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加30分;利润总额大于50万元(含)不超过100万元(不含),加20分;利润总额大于0不超过50万元(不含),加10分;利润总额为0,得分为零;利润总额为负,为扣分项目:利润总额低于0不低于-50万元(不含),扣10分;利润总额低于-50万元(含)不低于-100万元(不含),扣20分;利润总额低于-100万元(含),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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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率 |
利润总额除以收入总额,反映事务所盈利能力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利润率比值分档计算打分,正利润率为加分项目,负利润率适当减分 |
正利润率,为加分项目(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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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入增长率 |
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收入与上年度收入相比较,本年度新成立的事务所本项得分按0分计算,反映税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增长率比值分档计算打分,正增长为加分项目,负增长适当减分 |
正增长,为加分项目(满分20分):增长率超过20%(含),加20分;增长率超过10%(含)不超过20%(不含),加15分;增长率超过5%(含)不超过10%(不含),加10分;增长率大于0不超过5%(不含),加5分;增长率为0,得分为零;负增长,适当扣分:增长率低于0不低于-5%(不含),扣2分;增长率低于-5%(含)不低于-10%(不含),扣3分;增长率低于-10%(含)不低于-20%(不含),扣4分;增长率低于-20%(含),扣5分 |
警示信息:行业自律检查及等级认定实地检查关注项目,收入减少过多应实地检查 |
6 |
收入结构 |
收入集中度(各类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之间的分布),反映事务所业务多元化情况,按税务师事务所收入额最多的三类的业务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计算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收入集中度分档打分 |
按收入集中度分五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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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均贡献度 |
本所收入与标准所均贡献度比较,按倍数计算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比标准所均贡献度倍数打分,5A、4A的税务师事务所与全国标准进行比较,3A以下及没有等级的按各地区标准进行比较 |
按比标准所均贡献度倍数打分,每多一个倍数打2分,倍数计算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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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师均贡献度 |
本所师均贡献度与标准师均贡献度比较,按倍数计算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比标准师均贡献度倍数打分,5A、4A的税务师事务所与全国标准进行比较,3A及以下及没有等级的按各地区标准进行比较 |
按比标准师均贡献度倍数打分,每多一个倍数打2分,倍数计算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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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均贡献度 |
本所人均贡献度与标准人均贡献度比较,按倍数计算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比标准人均贡献度倍数打分,5A、4A的税务师事务所与全国标准进行比较,3A及以下及没有等级的按各地区标准进行比较 |
按比标准人均贡献度倍数打分,每多一个倍数打2分,倍数计算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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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户数 |
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户数数量,反映税务师事务所客户情况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委托户数数量多少打分 |
委托户数/1000,毎一个倍数计1分,倍数计算四舍五入,分数上限为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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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业务收费情况 |
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除以委托户数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平均每户业务收入打分 |
平均每户业务收费/100,毎一个百元倍数计1分,倍数计算四舍五入,分数上限为50分 |
警示信息,过低的时候应实地检查 |
二、诚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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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业规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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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行业自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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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打分 |
警示信息,结合行业自律检查,检查工作底稿业务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如三级复核、业务流程等),如出现问题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2 |
执业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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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行业自律检查 |
|
暂不打分 |
警示信息,结合行业自律检查,检查业务质量(政策应用,报告内容等),如出现问题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3 |
团体会费缴纳 |
是否足额缴纳 |
事务所填报 |
按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打分 |
按时足额缴纳打20分,未足额计提打0分 |
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则一票否决,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4 |
个人会费缴纳 |
所内每位税务师是否缴纳会费 |
事务所填报 |
按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打分 |
每一位税务师缴纳打2分,每一位税务师不缴纳扣2分,扣至0分为止 |
结合行业自律检查 |
5 |
职业风险金和职业保险情况 |
是否正确计提职业风险金,或是否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
事务所填报 |
按是否足额计提打分 |
按时足额计提打10分,未足额计提打0分 |
结合行业自律检查 |
6 |
被惩戒情况 |
|
取自诚信系统信息 |
按惩戒项目数量和惩戒种类扣分 |
限期整改的20分/次;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的15分/次;责令检讨、道歉的10分/次;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的5分/次 |
警示信息,如出现重大问题需实地检查 |
7 |
获得奖励情况 |
|
取自诚信系统信息 |
按获奖项目数量打分 |
全国的10分/次;省级的8分/次;地市、县级的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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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业及公益活动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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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诚信系统信息 |
加分项目 |
参与中税协活动加20分,参与其他公益活动每项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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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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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信息系统 |
是否及时、准确填报各种信息系统 |
几个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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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分 |
警示信息,如不及时、准确填报,则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2 |
法律文书(含分支机构)齐备,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执业证书 |
是否齐备 |
事务所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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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分 |
警示信息,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如出现问题需实地检查,并且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3 |
按规定为税务师办理登记、调转等会籍手续,为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
是否合规、及时 |
事务所填报 |
比较两个系统填报数据,是否一致 |
不打分 |
警示信息,出现问题则需实地检查 |
4 |
全体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是否缴纳,填人数 |
事务所填报 |
按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退休留用人员除外)比例计算打分 |
(本所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本所在职员工人数)×50分 |
警示信息,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如出现问题需实地检查 |
5 |
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
是否签订,填人数 |
事务所填报 |
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退休留用人员除外)比例计算打分 |
(本所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人数/本所在职员工人数)×50分 |
警示信息,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如出现问题需实地检查 |
四、人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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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师人数 |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人数(包括执业和非执业)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照(注册)税务师人数打分 |
毎一名(注册)税务师打3分 |
警示信息,低于规定人数应向事务所了解情况,并且不能参与当年综合评价 |
2 |
从业人员人数 |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包括税务师)人数 |
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照从业人员(不包括税务师)人数打分 |
毎一名从业人员(不包括税务师)打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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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情况 |
税务师事务所中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人数 |
教育培训部数据 |
按照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人数打分 |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加15分/人;特级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加8分/人;一级税务师加6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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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学历、高级职称人数 |
税务师事务所中高学历、高级职称人员人数 |
通过会员管理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按照高学历、高级职称人数打分,高学历指获得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指国家承认的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 |
毎一名高学历(硕士及以上)打5分、高级职称人员打5分(每人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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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务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
税务师事务所中所有税务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
教育培训部数据 |
按未完成继续教育税务师人数扣分 |
每一未完成继续教育税务师人数扣5分 |
结合行业自律检查,警示信息 |
五、其他加分项目(适当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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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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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填报 |
加分项目 |
有地方税协认可的治理结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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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内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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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填报 |
加分项目 |
地方税协或中税协认可的内部培训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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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有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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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填报 |
加分项目 |
建有党支部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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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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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业报表系统数据自动计算 |
加分项目 |
全国的每人次加10分,省级的每人次加8分,地市级及县级的每人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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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分支机构的事务所另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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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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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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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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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支机构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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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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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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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部团体会员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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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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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总部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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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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